乘客不系安全带 不愉快事频发生
交警提醒,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,处50元的罚款
2008-10-04
  生活报记者 卢荻   

  本报讯 国庆黄金周里,南宁市红木棉出租车公司的张师傅又喜又忧,喜的是生意好得忙不过来;忧的是有些乘客由于不愿意系安全带,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。张师傅向记者反映,在黄金周前3天,他连续两次遇到了由于乘客未系安全带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。

  9月29日,是国庆长假的第一天,搭乘出租车的市民不少。张师傅忙得不可开交。当天中午1时许,一个时髦女子在百货大楼附近上了张师傅的出租车。该女子坐在副驾驶位,按规定要系安全带。张师傅提醒该女子要系上安全带,该女子却一口拒绝了。张师傅见状也不好再说什么,只好开车上路。

  当出租车开到朝阳人民路口时,一名行人突然从旁边跑出来,张师傅一个急刹车,未系安全带的女子差点一头就撞上了前方的玻璃,幸亏她及时抓住了旁边的安全带。“好险!”女子和张师傅两人都吓得脸色煞白,惊魂未定的张师傅连忙叫女子系上安全带。这次该女子不好再拒绝了,乖乖系上了安全带。虽然这次没有酿成大祸,但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谁也高兴不起来。

  无独有偶。10月1日中午,张师傅在北大客运站附近搭乘了一名乘客,虽然这次张师傅也提醒乘客要系上安全带,但乘客说什么也不愿意系上安全带。当车来到北大中华路口时,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突然冲了出来,张师傅急忙刹车,但由于车速过快,乘客还是一头撞上了前方挡风玻璃,额头被撞了一个包。乘客很不高兴,一定要张师傅赔20元的医药费。张师傅辩解:“我当初都叫你系安全带,是你不肯系,所以,责任不在我。”双方为此争执了很久,最后,张师傅只好让步,这次是免费搭乘,不收钱。

  据交警介绍,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,乘车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。如违反规定,可依据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广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》中的有关规定:机动车行驶时,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,处50元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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